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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大学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7-04 浏览次数: 420

贵州大学文件


贵大发〔2014〕101号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贵州大学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暂行规定》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大学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暂行规定

 

 

 

               贵 州 大 学

         2014年10月21日

 

 

 

     贵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0月21日印发

 

附件:

贵州大学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思想政治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生的全面素质培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研究生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肩负学术指导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双重重任。

第二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明确研究生导师的育人职责,增强研究生导师的责任感、使命感,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岗位要求

第三条  导师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熟悉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及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导师应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充分体现教书育人、言传身教的责任,培养研究生具有良好的学术诚信、科学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五条  导师应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学科范围内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拥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在研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六条  招生工作

导师应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参与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树立宁缺毋滥的质量意识,公正、公平、择优录取。

第七条  德育工作

1.导师应全面关心研究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和成长,在传授学术专长的同时注重在治学、为人、品德等方面为研究生做出表率,努力成为研究生的良师益友;

2.导师应关心研究生成长,定期与研究生交流思想,对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研究生,要及时反馈信息给学校相关部门,并尽力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3.在研究生请假、评奖、评优、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各项申请中,导师应了解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签署意见;

    4.导师应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研究生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和精神。对外派出进行科研、学术交流、社会实践等活动的研究生,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与法纪教育。

第八条  学术指导工作

1.导师应积极参与讨论制定所在学科、招收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2.导师应定期与研究生见面,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导师应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4.导师应指导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的选题,并帮助其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全面成长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和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锻炼;

5.导师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包括指导制定论文计划、指导撰写开题报告、检查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质量和进展情况,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审定学位论文、指导论文答辩等;

6.导师要注意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对研究生在校期间投稿或公开交流的学术论文和学术报告(资料)等内容要进行保密审查和学术规范审查,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7.导师应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认真地填写有关报表,上报课程成绩并签署导师意见。

第九条  就业指导工作

导师应协助、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在他们就业时给予推荐、介绍,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十条  有以下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限制招生数量、暂停招生、甚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处理:

1.所指导的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

2.因师德、责任心等导致重大问题或事故;

3.出国(出境)、外出讲学、因公出差半年以上,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的;

4.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或同一届有两名毕业研究生论文在国家/省/校的论文抽检出现不合格现象;

5.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6.其他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的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并在我校招收、指导研究生的所有教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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